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在中國境內外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份、不質押所持有的金融租賃公司股份或者設立信托,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