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2)本次發行的股票自發行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用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4)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