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壹)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委托發放貸款;
(四)委托投資;
(五)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活動。
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