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威海隆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工資30.8萬元、差旅費2000元、賠償金2.5萬元,共計33.5萬元。
2.被告威海隆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賠償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日止,本金335000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
3.被告叢建波對被告威海隆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