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3號,2019),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除外),可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不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