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各種貸款;2.貼現票據;3.轉移資產;4.貸款項下結算;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
法律依據:《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經銀監分局或所在地城市銀監局批準,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壹)辦理各類貸款;
(二)票據貼現;
(三)辦理資產轉讓;
(4)辦理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資產業務。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