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性擔保公司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向單壹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向單壹擔保人提供的債券發行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2.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