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和將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動產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