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壹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壹十四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