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二款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