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法,我國的審計部門屬於政府管理,但並不是所有的審計機構都由國務院總理領導。
審計署受國務院總理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受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