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由國家從1986開始實施。當時國企繳納養老保險只實行勞動合同制,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從1991開始實行。由於各地進度不壹,大部分省市從1992開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