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具體日期查看簽訂的勞動合同。
如未及時支付,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時可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