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董”是指公司董事和董事會成員,包括:董事長、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等。“監事”是指公司的監事,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以適當比例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高”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