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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條件:召開董事會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董事會的條件:1、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2.1/3以上董事提案;3.監事會提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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