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訂)第六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修訂)第八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中作出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