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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亞有色案件始末

法律解析:被告人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四公司,被告人單久良等21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以下簡稱“泛亞有色”)案,該案財產相關部分已由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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