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判斷關聯方的標準。在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壹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共同控制另壹方,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的,可視為“關聯方”。
關聯方主要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主要投資者、主要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主要投資者、主要管理人員或其近親屬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或被其他企業控制。
除上述條件外,為非關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