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割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限公司由a(法人)、b(法人)和c(自然人)組成,出資比例為3:3:4,公司章程規定分紅比例為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