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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店門口的招牌壹定要印全名嗎?

需要。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查詢,分局門口的招牌需要打全名。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在其下屬企業的名稱前冠以“分公司”、“支”、“支”字樣,並註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屬企業壹致的,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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