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與他人簽訂合同時,合同的效力由總公司承擔(因為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個人為分公司擔保,實際後果是為總公司的上述債務擔保。
個人出具的保函是擔保的壹種(擔保分為抵押、質押和保證)。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特殊內容,這種擔保合同壹般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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