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法強制執行企業屬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重整期間,中止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的擔保權的行使”。
3.重整計劃實施後,未清償的債權消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債務人自重整計劃終結時起,對依照重整計劃減少或者免除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