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證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持股5%以上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規定,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所以,如果妳是壹家上市公司的前10股東,但持股不超過5%,那麽買賣該公司股票時不需要進行公告。但是妳還是要遵守證券交易所的其他規則,比如在敏感時期不能買賣公司的股票。
希望這些信息對妳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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