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機關核準,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