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需要登記過戶的財產全部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