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於權益凈資產;
2.以出資額為基礎;
3.以評估價格為主要依據;
4.以拍賣價格為主要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