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公司被撤銷的,應當依法終止公司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另外,員工在公司註銷後被公司安排到關聯公司的,員工工齡連續計算,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工齡不連續計算的,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