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隱瞞破產企業財產的行為無效,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並入破產財產。以貸款形式抽逃出資的股東,由工商局查處,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