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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六條

第壹,學校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二、首先,學校當年收回投資65438+萬元,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構成抽逃出資罪,應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59條);其次,學校作為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可以對貿易公司和學校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最後,從法律上來說,學校的連帶責任只能限定在原出資654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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