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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6條規定的內容。

有個人債務或者因企業原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代表不得擔任公司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不得擔任該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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