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董事人數少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股本總額三分之壹的, 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或股東可以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自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