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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在什麽情況下不適用於名義股東?

只有在名義股東的情況下。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以其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投資人為由,請求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本息未落實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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