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度沒有明確主要財產是什麽,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2.《公司法》對重大資產轉讓的規定不完善;
3.過度幹預影響日常交易;
4.司法實踐中,財產和資產的概念不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重大資產轉讓或者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