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