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分公司即原公司的股東就有關分立的具體事宜訂立協議。
3.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4.處理債權債務等各種分離事宜。
5.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