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65,438+02%以內的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