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並向監事會報告;
(三)聽取公司高級管理層關於相關問題的匯報;
(4)調查公司員工,了解業務情況;
(五)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壹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