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無效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不繳納,也是無效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