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調動工作,最好和單位協商好,不要和單位沖突。如因單位原因調整工作,單位降薪,可向其主管部門反映。如果個人問題給公司帶來了很大的損失,或者違反了公司的規定,那麽公司有權給予降職。這種情況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