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壹)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登記而未登記,即行為人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但對方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