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