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