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收取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以及融資融券賣出的全部收益;分別存入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作為客戶融資融券產生的債權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