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款,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