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而借貸屬於金融業務,因此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企業之間的借貸活動不僅可以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還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實施,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