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須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可以壹次核準,分期發行。
首次發行數量不得低於發行總數的50%,其余發行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並在每次發行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應在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65,438+02個月內完成首次發行,剩余金額應在24個月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