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十七條法人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