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回資本只有兩種方式:
1.股份轉讓。《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我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