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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和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壹般而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是指出資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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