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